招标人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反悔,因另找别人承揽建筑工程、停建等缘由,而不与中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事情,招标人应该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标人的实质损失。
中标人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依据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而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协议的,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需要:
1、需要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需要赔偿为筹备订立合同所导致的损失。如有关职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需要赔偿为筹备履行合同所导致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提供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致使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成本。
应该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需要时,应该筹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质损失,不然招标人是可以适合赔偿部分成本或不赔的。
因此,如果中标后,招标人反悔的,应当准时采集证据资料,证明他们违约及自己遭受的实质损失,以便向他们提出赔偿需要。假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尽快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咨询,再依据律师建议,决定是不是起诉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