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二)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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