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前允许申诉人可以撤诉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察后决定其撤诉是不是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需要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与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需要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将来、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需要源于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们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避免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
赞同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置,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事实上已经表明他不想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置:申诉人接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申诉人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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