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推行的行为是不是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这条规定的事实上是表见代理规范。表见代理是指,本是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备授与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导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成效。
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者们一般表述为:
(1)被代理人有授权之表象;(2)须第三人对此授权表象的信任;(3)须第三人基于此信任同表见代理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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