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申请领取是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准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再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1、失业金的领取条件
1、具备国内国籍,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
2、参加了失业保险,且交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缘由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
2、失业金的申请领取步骤
1、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报备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近日7日内,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解聘报备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参加失业保险及交费状况证明;
失业职员档案。
2、失业职员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职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一寸免冠照片;
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
职业指导培训卡。
3、办理求职登记
失业职员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以获得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
4、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员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失业保险金将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失业职员需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1、累计交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薪资的75%发放;
2、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薪资的80%发放;
3、累计交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薪资的85%发放;
4、累计交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最低薪资的90%发放。
应该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4、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取决于失业职员的累计交费年限。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限届满后,若仍未重新就业,可申请延长领取,但延长领取期限低于12个月。
5、失业金的停发和恢复发放
1、失业职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若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实行、死亡等缘由,将停止发放失业金。
2、失业职员停发失业金后,若重新符合领取条件,可申请恢复发放。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职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第三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越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规范,根据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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