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余祥请装修公司为我们的房子进行装修,将两个毗邻的阳台打通,导致两个阳台之间出现缺口。毛军及老婆宾晶受雇拆装窗户时,宾晶从阳台缺口处跌落受伤,住院近一个月。此后,宾晶将金余祥和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图源互联网 侵删)拆装窗户意料之外受伤2021年8月,金余祥请柳州一家居装修修公司对其坐落于柳州鱼峰区的一套房子进行装修,施工范围包含水电、铺砖、封窗、刮腻子。十月24日,金余祥在微信群中发送房子阳台缺口的照片,提醒装修员工做好防范手段,预防危险。十月31日,金余祥向毛军订购窗户,双方约定由毛军提供窗户安装服务,安装完验收付款。同年11月5日,毛军与老婆宾晶一同到金余祥的房子进行拆装窗户作业。不料,宾晶在安装窗户过程中不慎从阳台缺口处跌落受伤。宾晶因此住院近一个月,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需要全休3个月。此后,宾晶向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需要金余祥和装修公司一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6万余元。一审厘清各方责任柳北区法院指出,宾晶作为成年人,一直从事窗户拆装工作,应当了解装修中进行窗户拆装工作具备肯定的危险性,作业前应全方位知道房子状况,做好防护。宾晶没提供证据证明她做好防护,对事故发存活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金余祥作为房子主人,对房子隐患具备安全保障义务。他明知房子阳台有缺口,但未阻止宾晶等人拆装窗户,未对缺口处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防护手段,对宾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到损害存在过错。装修公司先于宾晶进驻房子进行装修作业,对房子隐患有所学会。在约定的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房子同样具备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专业装修机构,装修公司对房子正在进行的装修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预防,但对房子隐患未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防护手段,对宾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到损害同样存在过错。柳北区法院认定,对宾晶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金余祥承担30%的责任,装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柳北区法院认定宾晶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金余祥和装修公司分别赔偿宾晶4万余元。房主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十月24日10时30分、十月30日13时40分,我需要施工方整改,尽到了告知义务。对隐患采取警示标志、防护手段与整改,是装修企业的义务。毛军与宾晶在铺砖师傅再三阻止下,强行进入现场。施工现场有监工职员,不可能需要我24小时在施工现场看守……”金余祥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各方陈述与现场照片,柳州中院确认事发地坐落于客厅阳台和房间阳台之间的空隙。装修公司依据金余祥的装修策略,拆除两个阳台之间的护栏,将两个阳台打通连为一体;毛军负责阳台落地窗定制安装。当事人的争议在于金余祥是不是明确告知毛军房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不是明确禁止毛军在排除隐患前进行施工?柳州中院指出,依据事发前微信聊天记录,金余祥只是提醒毛军晚两天再去拆装门窗,没明确提示阳台有安全隐患。毛军夫妇到了房子后,装修公司工人没明确禁止,也没提醒他们注意安全隐患。综合以上证据,中院确认金余祥没明确告知毛军房子阳台之间空隙存在隐患,没因此明确禁止毛军、宾晶进场安装门窗。终审保持一审判决柳州中院觉得,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需要完成工作,出货工作成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以提供工作成就为目的,劳务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毛军与金余祥签订门窗订货单,金余祥向其支付定金,依据双方约定,毛军根据金余祥的需要为房子定制门窗,负责安装及售后服务,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由金余祥付清尾款。宾晶与毛军一同经营门窗定制安装业务,宾晶与金余祥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宾晶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受伤,金余祥作为定作人,是不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据他是不是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确定。金余祥在装修策略中改变房子架构,存在危险性,同时他没安排好替代性安全防范手段,致使形成阳台之间的悬空地区。装修公司根据金余祥指示拆除阳台护栏,却没采取有效防护,金余祥提示做好安全手段后,仍没动作,因此形成装修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金余祥不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宾晶阳台之间空隙存在隐患或明确禁止宾晶进场拆装窗户。尽管金余祥称多次告知装修公司做好防护与他和装修公司对房子装修期间安全防范的责任约定,但金余祥与装修企业的约定对宾晶不具备约束力。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则是宾晶疏忽大意,作业前没全方位知道房子状况,没做好防护。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比率分配适合,柳州中院予以保持。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