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A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调解书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协议。确定:甲公司须于2019年7月30近日偿还乙公司货款20万元,岳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
2019年8月3日,因岳某未按时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申请实行岳某财产,X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8月6日,X区人民法院以EMS邮寄方法向岳某送达实行公告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8月13日到X区人民法院处置实行事宜。
8月12日,岳某将它名下一辆宝马牌X5小型越野客车以4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夫杜某名下。
8月14日,X区人民法院做出实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实行人岳某名下宝马牌X5小型越野客车,但因为岳某已将该车过户至别人名下,致使实行裁定书内容没办法实行。
岳某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所作裁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法,具备与生效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发布的黄起滨拒不实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确立的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拒不实行生效调解书也可以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裁判一经生效,即具备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与负有实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需要实行。即便有不认可见,也只能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可以抗拒人民法院的正常实行程序。
本案中,岳某不只不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将财产转移,致使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没办法履行。在明知人民法院对案件强制实行的状况下,仍不主动履行义务,也没将转移的财产出货人民法院实行,导致2019年5月1日生效的调解书与人民法院为实行生效调解书而制作的实行裁定到今天没得到任何实行,紧急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综上,岳某的行为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