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对于题目的内容是不是都知道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地获悉有关的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的有关内容,赶快跟着记者一块儿看看吧。
发布部门:湖北黄石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的公告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工伤保险推行细节》已经2004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二oo四年8月5日黄石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推行细节。第二条本推行细节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市所有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本推行细节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根据本推行细节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实行市(含城区)、县(市)两级统筹。中央、省属在黄石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市级统筹。第三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保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打造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获得力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风险。对安全生产效果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率在我市同行业最低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奖励方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有关收入;(四)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其它资金。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湖北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湖北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情的规定》(湖北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暂行方法》(湖北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实行。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坚持“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根据各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风险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基准费率标准按行业划分:市级统筹的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为2%;三类行业为3%。行业划分以一级法人单位工商登记中主要经营范围为依据,具体行业风险划分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公告》(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为准。本推行细节推行的第一年,按上述差别基准费率收取工伤保险费;从第二年起,在上述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低于工伤保险基金的4%);(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培训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效果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标准为低于工伤保险基金的6%);(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别费(标准为低于工伤保险基金的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成本。